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
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
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》,为选拔具有德才兼备的公务员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考核工作要通过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的组织井听取群众意见,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德才兼备的原则,对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,道德品质、业务能力、工作实绩及需要回避的情况进行考核。
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是考试、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。
第二章 组织领导
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事局或区、县人事局的统一领导下,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。考核前用人部门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,成员由用人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。
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职责
(一)、制定考核实施方案;
(二)、组织进行考核;
(三)、确定考核合格人选井提出考核意见;
(四)、考核不合格者,须说明情况并报市人事局或区、县人事局审核。
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考核小组,每组一般由2人组成,承担具体考核工作。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:
(一)、政治立场坚定,敢于坚持原则;
(二)、作风正派,公正客观,责任心强;
(三)、熟悉人事考核工作,有较丰富的经验。
(四)、凡与被考核者有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第•条所列亲属关系的,应实行公务回避。
第三章 考核内容
第七条 考核内容分为德、能、勤、绩四个方面。具体考核内容为:
(一)、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;
(二)、工作作风、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是否正派;
(三)、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、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;
(四)、管理能力、业务能力、知识和技术水平体条件情况;
(五)、事业心、出勤和工作态度;
(六)、工作数量、质量、效率、效益和贡献情况 ;
(七)、有无经济问题和其它违法乱纪现象,有无前科;
(八)、是否符合报考条件;
(九)、用人部门需要考核的其它方面。
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
第八条 实施考核前,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培训各考核小组成员,使其明确录用考核指导思想,熟悉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,掌握考核方法。
第九条 考核工作采取组织与群众相结合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。在考核中既要向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组织(人事)部门了解前科,又要倾听其周围同志的意见;既要向被考核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了解情况,又要听取当地居委会的意见,以保证考核工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。
第十条 考核的程序
(一)、在深入原单位前,考核小组应与被考核者本人谈话,了解被考核者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,为进一步考核收集资料。
(二)、深入被考核者单位,采取领导评价、查阅档案、个别谈话等形式,逐项评定并记录。
(三)、考核小组整理考核情况并提出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。
(四)、考核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。
第五章 考核标准
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:
(一)、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在重大政治问题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;
(二)、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有严重问题;
(三)、有犯罪前科和严重的违法乱纪表现;
(四)、参与犯罪活动或有政治、经济和其它问题,正在受审查尚无定论;
(五)、不符合报考范围和资格条件;
(六)、组织纪律涣散,经常迟到早退,无故旷工,私自外出,不坚持工作岗位者。
(七)、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要求。
第十三条 考核后,用人部门填写《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评定表》(见附表),并将考核领导小组签署的意见一并报市人事局或区、县人事局审批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附表:《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评定表》(见下面附件)